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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印发了《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划定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2020年2月14日,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内开管发〔2020〕1号),划定了内江经开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建成区和工业园区等禁养区。
目前,内江经开区现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实施已满5年。同时,由于城市化的推进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经开区辖区内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和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范围也有所变化,现行禁养区划定方案已无法满足畜禽养殖活动指导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内江经开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活动管理,推动畜禽养殖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为此开展内江经开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重新划定工作,为后期畜禽养殖的管理提供依据,确保辖区内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修订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此次修订的主要变化有三方面:一是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废止情况,修订了编制依据。二是结合内江经开区城镇开发边界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变化情况,调整了禁养区范围。三是完善了禁养区适用范围及禁养区管理规定。预计本次修订后,不会对行业格局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增加政策实施成本,不会干扰公平竞争。
三、《修订方案》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本方案划定禁养区包括城镇禁养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禁养区,禁止对象为规模养殖场或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养殖场,不包括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其中城镇禁养区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养区内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四、修订后的禁养区包括哪些区域?
本次禁养区划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相关文件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结合内江经开区实际情况,《划定方案》对涉及上述城镇建成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域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
1.内江经开区不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不划定相应的禁养区。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内江经开区范围内内江市第三水厂沱江对口滩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是指内江经开区各镇(街道)城镇开发边界范围。
解读部门: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科技发展局
联系电话:0832-2109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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