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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5136740X/2022-0050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22-04-20
  • 文       号:内开管发〔2022〕5号
  •  有 效 性:有效

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作规则(修订版)》的通知

内开管发〔2022〕5号

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作规则(修订版)》的通知


内开管发〔20225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作规则(修订版)》已经2022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第16次党工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420

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作规则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内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管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区党工委的领导下,执行区党工委会及主任办公会的决议,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抓好中央、省、市各项决策部署的落地落实,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管委会工作的准则是,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管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管委会组成部门的各办主任、各局局长。

第五条 区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六条 区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并领导区管委会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其他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 主任召集和主持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主任或主任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

第八条 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管委会参加相关活动。副主任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环境保护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

第九条 主任出国(境)或脱产学习、出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条 区党政办公室是区管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区管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区管委会组成部门的各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各级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区管委会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升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 优化经济调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加强经济形势分析研判,注重预期引导,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和行政裁量权,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和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五条 完善社会管理,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管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加快形成区党工委领导、管委会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管委会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七条加强环境保护,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优化完善国土开发和保护格局,积极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第十八条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机制创新、服务增效,解决好市场主体的难点痛点,大力推行“马上办、限时办、省心办、千方百计办”,全面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全省一流营商环境,不断巩固发展“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努力将内江经开区建设成为环节最少、效率最高、服务最优,企业愿意来、留得住、能发展好的投资高地、成本洼地。

第十九条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政务云等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支撑办公运行、工作监测、信息公开等的信息化平台,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强化网上行政监督,保障政务网络安全。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一条 区管委会根据全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改革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修改、废止,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

第二十二条 区管委会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履行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由区管委会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和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区管委会备案审查,并向区管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区司法分局应当对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区党政办每年对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区管委会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从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五条 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科学界定行政决策权限,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等重大决策,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事务,管委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七条 区管委会各部门提请管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区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镇(街)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组织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得将不成熟、未达成一致、违反政策规定的议题送审送签,不得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中弄虚作假、应付了事。

第二十八条 区管委会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调查研究

第二十九条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坚持问政、问需、问计于民,执行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90天,区管委会主任和副主任每年至少牵头开展1个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三十条 调查研究要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增强问题意识,深入困难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要聚焦中心工作,加强综合研究,掌握真实情况;要提高调查研究实效,解决实际问题;要减少人员陪同,简化接待工作,减轻基层负担。

第三十一条区管委会主任在调研期间可安排工作汇报会。其他管委会副主任在调研时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一般不召开全镇(街道)工作汇报会和由镇(街道)党(工)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

第三十二条注重调查研究成果运用,定性和定量结合、宏观和微观结合、静态和动态结合,综合分析,对症施策,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章政务公开

第三十三条 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第三十四条 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区管委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区管委会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五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行政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管委会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区管委会网站、国开区信息、办事指南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要同步加强政策解读。区管委会领导重要政务活动除有保密要求的外,应在内江经开区网站及时公开。

第三十六条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坚持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三十七条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完善各类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不断深化政务公开。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搭建政府与社会互动平台,让公众更加便利地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行使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情况。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区管委会实行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区党政办、区纪检监察工委、区财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法律顾问列席会议;与议题有关的区级部门、镇(街)政府主要负责人分段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学习法律法规知识。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党工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三)讨论和决定区管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总结部署区管委会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四)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区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五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讨论有关人事事项,提请区党工委会研究决定。

(七)讨论决定规定额度的新增项目和资金以及审计工作。

(八)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四十三条 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任、副主任书面批示提出,报主任审批确定。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党政办负责。

第四十四条 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到会。区管委会副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区党政办,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四十五条 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四十六条 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未经区管委会相关会议集体决议或主任、分管主任同意,任何人不得拒绝或拖延执行。区目督办负责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第四十七条 精简会议活动,控制会议规模,提高会议实效。区管委会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改进形式,简化程序,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管委会或区党政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镇(街)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按程序报区管委会批准。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八条 区管委会的公文处理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组织和实施。

第四十九条 各镇(街)、各部门报送管委会的公文,除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敏感绝密事项外,一律送区党政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一般不得越级报送、多头报送,不得直接报领导同志个人。各部门报送区管委会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提前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区管委会。

第五十条 各镇(街)、各部门报送管委会审批的公文,由区党政办按照区管委会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管委会领导同志转请其他管委会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主任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区党政办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区党政办反馈办理结果。

第五十一条 区管委会重要发文包括内管发文件,管委会商请支持、协调解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文件,管委会部署安排综合性或重要专项工作的文件等,由主任签署或签发。一般发文按分工由分管副主任签发。事务性文件可由区党政办主任签发。

第五十二条 以区党政办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主任签发;以区党政办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区党政办主任签发。

第五十三条区管委会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管委会领导对发文和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四条区管委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由有关部门将经过充分论证的草案(代拟稿)送区纪检监察工委、区司法分局、法律顾问审查后,报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会议审定;以区管委会和区党政办名义制发的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必须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管委会制定的目标考核、督查方面的文件,由区目督办审核后,按程序办理。

第五十五条 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无新规定的,对上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坚持对应发文原则,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律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充分运用政务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五十六条 区管委会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工作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紧急公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必要时可打破常规,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章政务活动

第五十七条区管委会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区党政办统筹安排,镇(街)、部门需邀请区管委会领导同志出席的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区管委会,由区党政办审核后报区管委会有关领导审定。

第五十八条未经区管委会批准,管委会领导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扬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

第五十九条规范出访活动,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不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顾性出访。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路线、日程执行出国(境)任务。对外经济贸易、投资与项目洽谈等重要活动及人数较多、天数较长的,根据任务需要专项报告、从严审批。

第六十条区管委会领导出访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国内企业或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政务督查和目标绩效管理

第六十一条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管委会工作全过程,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区管委会领导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区管委会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政府和区党工委的决定、办理市人大代表相关建议和市政协相关提案,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区党政办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督查,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十二条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完善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程序规范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立项、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第三方评估以及督查激励等制度。

第六十三条督查工作要突出实效、创新方式,提高质量和效率。紧紧围绕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加强对跨区域、跨行业等重要事项的专项督查,加大对涉及民生领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督查,加强对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跟踪督查。丰富督查方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政府督查系统联动协作,充实专业力量,推进督查专业化。

第六十四条健全科学合理的目标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体现不同部门的工作特点和不同区域的差异,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主任办公会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等重要依据。加大考核结果运用的正向激励力度,同时对排名靠后的镇(街道)和区级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

第六十五条对区级各部门实施绩效管理,优化指标设置,量化考核内容,简化考核方式,通过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对各部门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履行部门职责、推进重点工作以及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十六条对镇(街道)政府(办公处)实施目标管理,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考核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以及区党工委管委会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客观真实反映镇(街道)政府(办公处)全面履职的实际效果。

第六十七条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严控总量和频次,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切实防止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区级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公处)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区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要一事一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部门开展的督查考核也要制定年度计划。

第十二章行政权力监督

第六十八条 区管委会要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九条 区管委会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区管委会报告。

第七十条 加强全区内部监督,健全管委会层级监督制度。区管委会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修改、废止或撤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一条 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特别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正确发布信息。

第七十二条 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管委会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处理重大信访疑难问题,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十三条 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推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创新绩效评估机制,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三章纪律和作风

第七十四条 区管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十五条 区管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管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管委会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管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管委会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管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管委会同意。

第七十六条 区管委会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管委会报告。

第七十七条 区管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八条 区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七十九条 区管委会领导不为部门和镇(街)召开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一般不公开发表。区管委会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条 区管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主任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一般不同时外出。副主任离开本市,应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事先报告主任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区党政办,由区党政办通报区管委会其他领导同志。

区管委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及时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同时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同志书面报告。对区管委会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区管委会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八十一条 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增强执行力,对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事项,必须按时限要求完成并反馈执行情况,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的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区管委会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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