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开管发〔2025〕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票安置实施细则》已经2025年第16次区党工委会、第8次区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此文有删减)
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下称“经开区”)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城市更新等工作过程中安置房源不足、部分安置户多年未安置、存量商品房去化周期长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高效推进下一步房屋征收拆迁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印发<房票安置操作指引>的通知》(川建房发〔2024〕17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票安置,是指经开区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城市更新等工作过程中,针对存量商品房去化周期长,在用好现有已建(含在建)安置房前提下,将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权益货币化,以房票形式发放给被安置群众,用于自主购买商品房实现安置。
经开区拆迁协调办代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房票的统一印制、核发、核销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含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含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危旧房改造)等所涉及的被安置对象。
第四条 房票安置工作由经开区管委会作为实施主体,经开区拆迁协调办负责统筹全区房票安置工作补偿标准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细化工作流程,对房票安置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复核,指导镇(街道)开展房票安置工作。
各镇(街道)作为房票安置工作主体,具体负责房票安置工作政策宣传、《房票安置协议》签订等工作。
房票安置工作涉及的社会风险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可按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五条 房票安置资金筹集。区级项目房票安置所需资金纳入经开区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市级项目房票安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保障。
第二章 房票安置决定和公告
第六条 房票安置计划由经开区拆迁协调办牵头,区财政局、建设局、自规分局、各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结合经开区实际按批次制定,报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和党工委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 房票安置与补贴
第七条 房票安置坚持政策引导、自主自愿参与的原则。经开区管委会通过房企让利优惠,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鼓励引导被安置群众选择房票安置方式。
第八条 被安置对象选择房票安置的,由被安置对象提出房票安置申请,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后,原则上在经开区房票安置房源库内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进行安置。
第九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房票安置。
房票面值。房票面值(元)=基本安置费(元)+安置补贴(元)+超期过渡费(元)。
(一)基本安置费。基本安置费(元)=认定安置面积(㎡)×房票安置单价(元/㎡)。
认定安置面积:原《统一建房拆迁安置协议》明确了面积的,按原《统一建房拆迁安置协议》约定面积执行;原《统一建房拆迁安置协议》仅约定户型未明确面积的,按照“一室不超过45平方米,二室不超过70平方米,三室不超过105平方米,四室不超过130平方米”认定安置面积。
房票安置单价,参考经开区辖区内近期在售普通高层住宅商品房备案均价,由经开区管委会审定,半年内不得上调,按批次动态调整。
(二)安置补贴。安置补贴(元)=房票安置补贴(元)+物业补贴(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贴(元)。
1.房票安置补贴。房票安置补贴(元)=被安置对象人数(人)×3000元/人。
2.物业补贴。物业补贴(元)=认定安置面积(㎡)×0.91元/㎡/月×180月。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贴(元)=认定安置面积(㎡)×75元/㎡。
(三)超期过渡费。被安置对象与镇(街道)签订《房票安置补充协议》后,计发6个月过渡费。
第十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指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对选择产权调换(自主购房安置)方式的,按政策将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和政策性补偿、补助、补贴、奖励等计算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发放给被安置对象,用于自主购买商品房实现安置。待市政府相关文件出台后,按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研究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房票核发。房票面值在房票中载明,核发至被安置对象。
第四章 购房规则
第十二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管理,使用人应为被安置对象,不得将安置房票转让、买卖、抵质押,非配偶、非直系血亲不得赠与使用。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房票安置用于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总价不得低于房票面值的90%,房票剩余面值属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由所属镇(街道)支付给被安置对象;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含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危旧房改造)房票安置,按照市政府文件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被安置对象在完成安置购房且购房总价不足房票面值90%的情况下,可选择购买经开区范围内商业用房、停车位补足90%。购买商业门市、停车位属个人投资行为,由被安置对象自行负责;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含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危旧房改造)房票安置,按照市政府文件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购房款总额大于房票面值的,超出金额由被安置对象自行支付或按规定办理贷款。
第十四条 购房金额在房票面值以内的,免征契税(赠与直系血亲购房、遗产继承,不能享受契税减免)。购房金额超过房票总价款的,超出金额按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契税。如涉及其他税收政策,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购买商品房所产生的费用等由被安置对象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房票使用期限。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票应在签订正式《房票安置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使用,超过6个月被安置对象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房票安置协议》终止执行,按安置协议约定实施其他方式安置。
第五章 安置房源
第十七条 安置房源由经开区建设局统一公开征集,申报纳入房源库的房源经经开区建设局审定后,纳入房源库管理。
第十八条 经开区建设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房票安置范围的开发楼盘进行监管,若发现有虚假宣传、捂盘销售、恶意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向市住建部门申报取消参与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结算
第十九条 被安置对象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由经开区与开发企业、被安置对象按本办法规定分别办理结算。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房票结算资金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二十一条 实施房票安置的所有单位、个人和企业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操作,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套取房票安置资金。
第二十二条 经开区纪检监察工委、拆迁协调办、财政局、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不定期对房票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坚决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立即施行。《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开管发〔2023〕4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经开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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